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014 证券简称:塔人网络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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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
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五人),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量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
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
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
书面请求所列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
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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