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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千一智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二〇二五年八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5 第 02085 号
致: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千一智能”)的委托,担任安徽汉星能源管理
有限公司收购千一智能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本次收购事项下发了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中需要公众公司律师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和简称与《法律意
见书》表述一致。

一、关于收购交易安排。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汉星管理本次拟受让孙伟、孙浩宇所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无限售股(34.38%),同时孙伟将其剩余全部限售股(65.63%)质押并表决权委托给汉星管理,质押及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购人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 51%之日止,且不短于 12 个月,未明确其限售股的后续转让计划。请收购人说明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孙伟所持限售股份有无后续转让计划,是否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法律顾问、挂牌公司法律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查阅《收购报告书》;

2、查阅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查阅收购人作出的《关于维护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4、查阅收购人和孙伟关于限售股后续转让计划的说明。

经查验上述内容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鉴于本次收购包含表决权委托安排,为进一步保持本次收购后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孙伟将其委托收购人行使表决权的限售股份质押给收购人,且收购人出具了《关于维护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承诺“在条件允许后,收购人不排除通过协议转让、定增等方式进一步增持公众公司股份,巩固对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和孙伟的书面说明,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双方就孙伟所持公众公司的限售股份尚无具体明确的后续转让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后续交易安排,不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为进一步保持本次收购后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安排外,收购人和孙伟就孙伟所持公众公司的限售股份尚无具体明确的后续转让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后续交易
安排,不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二、关于应收款项催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交易方案中存在原股东对于应收款项催收完成情况的超额奖励安排,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说明这一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况。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法律顾问、挂牌公司法律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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