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Avenue,
Shanghai 200120,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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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2
《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交易安排...... 2
《反馈意见》问题 2:关于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反馈意见》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5
《反馈意见》问题 4:关于应收款项催收...... 8
《反馈意见》问题 5:关于资金来源......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汉星管理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了《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交易安排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汉星管理本次拟受让孙伟、孙浩宇所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无限售股(34.38%),同时孙伟将其剩余全部限售股(65.63%)质押并表决权委托给汉星管理,质押及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购人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 51%之日止,且不短于 12 个月,未明确其限售股的后续转让计划。请收购人说明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孙伟所持限售股份有无后续转让计划,是否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法律顾问、挂牌公司法律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孙伟所持限售股尚无具体明确的后续转让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鉴于本次收购包含表决权委托安排,为进一步保持本次收购后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孙伟将其委托收购人行使表决权的限售股份质押给收购人,且收购人出具了《关于维护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承诺“在条件允许后,收购人不排除通过协议转让、定增等方式进一步增持公众公司股份,巩固对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和孙伟的书面说明,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双方就孙伟所持公众公司的限售股份尚无具体明确的后续转让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后续交易安排,不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收购报告书》;
3. 查阅收购人作出的《关于维护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4. 查阅收购人和孙伟关于限售股后续转让计划的说明。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为进一步保持本次收购后公众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外,收购人和孙伟就孙伟所持公众公司的限售股份尚无具体明确的后续转让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后续交易安排,不涉及现有收购过渡期的延长。
《反馈意见》问题 2: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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