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017 证券简称:千一智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或通过通讯的方式参与表决。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