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37019 证券简称:百家医道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百家医道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百家医道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承诺事项不得包含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回报的保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承诺事项及相关履约安排告知公司。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的要求,对承诺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但不对承诺事项最终是否实现承担保证责任。
公告编号:2025-051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分析主要由承诺人自行负责,公司不对承诺事项最终是否实现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审慎核查义务。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承诺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豁免或变更相关承诺义务。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份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承诺人应当提供变更或豁免承诺事项的详细说明、新的履约方案(如适用)以及法律意见书(如涉及重大权益变动)。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在决定是否对承诺人采取追责、豁免或协商调整等措施时,可以综合考虑承诺性质、对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承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情形后,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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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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