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0-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青青藤: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19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0月19日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青青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未设置董事会秘书的期间内,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职权。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