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31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室
电话:(8610)65325588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100020 网址: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隆证字2015【3069-1】号
致: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5年12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隆证字2015【3069】)(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愿意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共同构成本所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完整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其他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说明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确认、承诺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3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网站的京公网安备情况,是否必须办理前述备案。
回复: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注册18个域名,其中,5个域名对应的网站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7个域名对应的网站处于停用状态;6个域名暂未有对应的网站。公司注册的域名、域名有效期、网站、网站运营状态及ICP备案、京公网安备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 域名到期 网站运
域名 网站 ICP备案 京公网安备
号 时间 营状态
京公网安备
2017年3月 http://www. 京ICP备
1 cnisp.org 正常 11010802020
30日 cnisp.org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