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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6 17:13:14 股吧网页版
北京清芝: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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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告了《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2019年5月14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号楼1201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卫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31,875,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7%。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告了《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各议案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875,00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875,00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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