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22
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542-1号
致: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长嘉、梁定君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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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广西创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召集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254、256、25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65,356,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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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经核查确认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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