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7062 证券简称:同成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同成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及《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
(七)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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