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7062 证券简称:同成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
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