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7062 证券简称:同成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运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对董事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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