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7067 证券简称:百克特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子公司洛阳百克特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马海涛及第三人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案件目前已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百克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海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5-015
姓名或名称: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马海涛自入职原告公司后一直担任山西区域销售经理,且为原告公司驻山西区域市场唯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矿山机械设备、产品及配套产品。2017 年,原告作为甲方,被告马海涛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被告马海涛工作岗位为区域
经理。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同类业务,并对“同行业企业”、“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作出释明,同时在第三条第 3 款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2025 年 5 月,被告马海涛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经
调查,被告马海涛在职期间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成为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
司的股东。另查明,被告马海涛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同时以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在山西市场大量销售与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对原告造成高达 19,772,752.44 元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马海涛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书》中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忠实义务,对原告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 1 款:“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之规定,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马海涛未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聘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海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19,772,752.44 元;
2、请求依法判决第三人山西迪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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