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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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4038号
致: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加宁律师、毛林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江
路 336 号 2 幢 807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和时间、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5,033,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8601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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