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目 录
释义......2
正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授权 ......10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签署情况 ......11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14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6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阿泰可股票的情况......20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二十四个月与阿泰可之间的
交易情况......21
八、收购人对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1
九、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24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4
十一、结论意见 ......25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阿泰可/公众公司/挂牌 指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肖克利/收购人 指 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阿迈可 指 重庆阿迈可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交易对方 指 许斌、周静
本次收购 指 肖克利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许斌、周静持有的
阿迈可 88%的控股股权,从而间接收购阿泰可的相
关事宜
重庆布尼斯 指 重庆布尼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重庆阿迈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
告书》(2020 修订)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股转系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出具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F20250113-00001 号
致: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就肖克利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许斌、周静持有的阿迈可 88%的控股股权,从而间接收购阿泰可并编制《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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