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7078 证券简称:阿泰可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事项,须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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