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25
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三月
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3月14日下发的《关于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顿”、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及含义: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除另有说明外,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常用词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4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8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13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交叉持股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回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股份公司股东新健康集团及孚和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主办券商核查,股份公司与其股东间不存在交叉持股,股份公司的股份系各股东实名持有,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设置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公司股权结构明晰。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交叉持股为相关公司与人员对交叉持股及其影响缺乏充分认识,且公司、相关公司与人员在办理工商变更时,工商局亦未禁止办理所致。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股权结构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亦不会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新健康集团及孚和投资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因此,主办券商认为,股份公司股权明晰,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律师回复】
律师认为,公司股权结构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亦不会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新健康集团及孚和投资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因此,股份公司股权明晰,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04年6月18日,晨龙实业与新健康药业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中,因晨龙
实业已注销,应由四川省烟草公司成都分公司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股权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但新健康药业与晨龙实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加盖了晨龙实业公章并有晨龙实业负责人汪栋的签字确认,新健康药业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向成都鑫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1)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2)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主办券商回复】
经主办券商查实,晨龙实业已于1998年5月8日即本次股权转
让前注销,晨龙实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晨龙实
业与新健康药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晨龙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以人民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