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089 证券简称:恒瑞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恒瑞淀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恒瑞淀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河南恒瑞淀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恒瑞淀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事项(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下同),或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第(十三)项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积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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