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1 16:37:42 股吧网页版
泛谷药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D2栋1502-1506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覃程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付群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5月19日15:00—2025年5月20日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