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095 证券简称:嘉宝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五条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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