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柏科数据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05/FY/2019-097
致:柏科数据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 )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柏科数据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童曦、程静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柏科数据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 h t t p: / / www.n ee q.com . cn )刊 登 了《 柏科数据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7层701-C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404,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0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细则 》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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