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7112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
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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