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7112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
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定期报告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
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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