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7
证券代码:837116 证券简称:中水三立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2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投向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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