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37143 证券简称:潮庭食品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即相关重大信息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包括不限于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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