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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