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豫 0422 民初 5482 号)。
具体内容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炽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九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方、材料供应方2、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开始,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将其总承包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已内酰胺二期暨升级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及中水会用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施工劳务、材料采购、防腐工程劳务等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叶县龚店镇的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现该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
2023 年底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原告施工部分包含劳务和材料等总施工款 75513842.02 元,被告在原告向其报送的总金额为75513842.02 元的预结算材料上盖章确认并向建设方报送。但至今为止,被告通过直接支付和代支付方式,仅向原告支付了 39350000 元工程款,尚欠 36163842.02 元工程款未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
款 36163842.02 元及利息(以 36163842.0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2023 年底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原告施工部分包含劳务和材料等总施工款 75513842.02 元,被告在原告向其报送的总金额为75513842.02 元的预结算材料上盖章确认并向建设方报送。但至今为止,被告通过直接支付和代支付方式,仅向原告支付了 39350000 元工程款,尚欠 36163842.02 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天成公司向原告炽信公司支付工程款6354597.15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54597.1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四)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审理当庭提起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炽信公司向反诉原告天成公司返还款项10219834.55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 10219834.55 元为基数,自反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查封、冻结炽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10219834.55 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炽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2319660.04 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被
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向原告(反诉被告)炽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225000 元;
二、驳回原告炽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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