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收到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2025)豫 0422 民初 6779 号之四,具体内容详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二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4)豫 04 民初 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4)豫民终 507 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二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河南
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4 日立
案受理,案号为(2025)04 执 50 号之二。
在执行过程中,2025 年 5 月 9 日,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及
向被告二天成公司的核实到位情况,向被告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被告一向法院交付了
编号为 0010006324448858、金额 81000000 元、付款人为被告一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间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告二对
被告一的该应收票据真实存在,2025 年 8 月 20 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将该票据作为执行财产交付原告,由原告主张票据权利。
原告持上述汇票向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时,被告一以“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
绝付款,付款行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原告作为
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被告一作为付款人,应承担无条件付票款的义务;被告二作为原债务人,在其提供的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81000000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 1194750 元(以 8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2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为 1194750 元),以上总
计为 8219475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向河南省
叶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6387 元,由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暂未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无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2025)豫 0422 民初 6779 号之四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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