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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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2017年年度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隐瞒、遗漏或虚假提供,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2018年4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
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5月25日,公司于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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