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02
重庆林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林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二月
关于重庆林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重庆林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逐条落实。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了修改并补充披露,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与词语释义相同。)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国务院49号文出台以前,如果在未经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比如,天津股权交易所),必须摘牌后再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49号文出台以后在未经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托管挂牌的,不能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公司股权在XX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3)公司本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申请,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回复:
(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公司股权在XX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
①主办券商详细查阅了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经营性质相关的系列文件: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该意见提出“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2011年,国务院通过了《“十
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经〔2011〕2991号),该规划表示“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2011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该意见明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上海市市政府同意,依法在本市设立、从事股权托管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组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设立程序和交易制度等制度设计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38号)国务院38号文关于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要求相一致。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不属在未经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行为,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的申请挂牌条件。
律师认为: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不属在未经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行为,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的申请挂牌条件。
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林美有限)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其股份(股权)并未交由上海股权托管
交易中心托管,相关股权变更、增资事项均由公司(林美有限)自行完成并在重庆市工商局完成工商登记;未发生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股份(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股份(股权)转让后股东总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权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未发生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股份(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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