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02
证券代码:837161 证券简称:汉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小学东侧埭溪法庭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桂荣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伟华、胡亚琴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郁周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以及2017年8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7)浙 05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权利人申请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 3,162,437.00元及利息。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2月10日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02
执2623-1号裁定书,结果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土地使用权,经传票约谈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 0元,尚有3,162,437.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2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已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裁定书,公司收回货款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加大,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公司积极应对,争取不断查找淮矿钢绳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已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裁定书,公司收回货款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加大,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公司积极应对,争取不断查找淮矿钢绳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减少坏账。
六、备查文件目录
《执行裁定书》
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