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1
关于对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泉来实业), 住所地: 深州
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502 室。
经查明, 泉来实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泉来实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入挂牌公司杭州奥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奥腾电子)1,472,674 股,持股比例升为 20.88%,
超过股东沈群(持股比例 19.65%),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由于奥腾电子股权结构变动前后均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第一大
股东的变更构成收购事项。对于上述事项, 收购人泉来实业未
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后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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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泉来实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十六条,《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司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
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规范运作,
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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