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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美克思: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1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兆证[2015]25-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日月天地大厦B座2807室

邮政编码:100078电话:010-58075903传真:010-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兆证[2015]25-1号

致: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需要本所律师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补充审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1、请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根据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落实公司的环保合规情况。”

(一)经核查,根据2008年6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8〕373号文《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二)2、公司根据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验收,试生产和正式生产也取得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批复。由于工艺的合理安排,生产配套的设备设施使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生活污水不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池处理达标后再利用于公司厂区绿化等;生活垃圾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卫部门处理;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且由当地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管。详情如下:

2011年9月20日,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局以玛环审[2011]73号文《关于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认为公司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要求,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011年10月11日,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局以玛环审[2011]72号文《关于新疆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环保型酚醛泡沫夹心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的环保意见》,经实地查看,项目周边无环境敏感目标,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筹建。

2012年4月24日,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局以玛环控[2012]2号文《关于新疆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环保型酚醛泡沫夹心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2012年4月29日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以昌州环发[2012]106号文《关于新疆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环保型酚醛泡沫夹心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拟确定该项目的总量指标:SO10.6t/a,氮氧化物16.5t/a,COD3.074t/a;不设置废水排放口,在污水排污管网建成前废水处理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全部用于厂区绿化(不用时储存防渗水池内),不得外排。

2012年5月28日,自治区环保厅以新环评价函[2012]494号文《关于新疆科西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环保型酚醛泡沫夹心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10.6吨/年,氮化物16.5吨/年,氨氮0.122吨/年,分别从其他企业减排项目腾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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