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180 证券简称:天元环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式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不同项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全 国股转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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