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7185 证券简称:无锡协力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需向公司履行备案程序。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六)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依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研究投资导向;
(二) 审核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核准公司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 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执行控制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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