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4
证券代码:837187 证券简称:华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巨化集
团有限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一名董事、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为自身负债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
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借款、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重大投资
除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
2、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二)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
除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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