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7189 证券简称:九天利建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严禁披露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信息披露前,首先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要求,履行审批后方可披露。如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露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有权利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可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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