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37193 证券简称:华商物流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杭州华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华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华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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