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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5:35:22 股吧网页版
辰隆万物: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公告编号:2026-024

证券代码:837200 证券简称:辰隆万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 0506
民初 2011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庆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木子余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24

法定代表人:徐小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徐小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网络信息服务合同》,被告一委
托原告提供产品/服务推广服务事宜,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止,结算方式为“后付费模式”。依据合同约定,双方以 7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自原告垫付推广费起 7 日内,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已消耗垫付的推广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推广服务并垫付了相应推广费,合作期间,一直由被告二代替被告一支付相应推广费。但自 2025 年 6 月起,被告一、被告二开始拖欠合同款,截至具状日,拖欠合同款金额已高达 3,091,260.16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足额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合同款 3,091,260.1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62,712.54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4 倍 LPR 利率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为 62,712.54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130,000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就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283,972.7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 0506

公告编号:2026-024

民初 201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木子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3,091,260.16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5年 7 月 1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木子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30,000 元。

三、驳回原告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072 元,公告费 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8,272
元,由被告深圳市木子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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