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深圳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专项说明 3-4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0 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0755-82926578 传真:0755-82926578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和 2025 年度利润表、
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鹏盛
A 审字[2026]00237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编制的《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修订)》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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