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7201 证券简称:盈茂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盈茂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盈茂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盈茂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保证披露的信息依法合规,并应主动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具体行使,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向前述机构变更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董事长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前述拒不更正或补充事项,主办券商应当在 2 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
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三章人员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当公司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2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四章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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