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7207 证券简称:水发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滤远公司)、被上诉人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4 民初 11195 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新 01 民终 6738 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13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2024 年 9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众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2.改判支持众和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决上海滤远公司和水发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理由:因上海滤远公司提供安装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且拒绝履行维修整改义务,截至目前已给众和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8,007,502.56 元,依据案涉《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上海滤远公司承担,水发公司应就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滤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驳回众和公司要求上海滤远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驳回众和公司要求上海滤远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5,978元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未查清,尤其是关于众和公司主张的设备赔偿问题能否归责于上海滤远公司,在未有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系上海滤远公司原因导致的情况下,认定上海滤远公司需赔偿众和公司 2,289,573.75 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公告编号:2025-01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4 )
新 01 民终 6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4 民初1119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25,978元;
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4 民初1119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3、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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