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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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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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惠州
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会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更换职工监事。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和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监事通过监事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股东监事代表股东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密切联系职工,反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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