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7225 证券简称:天泽物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惠
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撰写,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四)重大事件;
(五)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行业信息;
(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
(九)财务会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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