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1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思博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350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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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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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思博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350号
致:北京锐思博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锐思博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思股份”)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锐思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锐思股份的委托,本所就与锐思股份本次挂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锐思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锐思股份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核查。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
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锐思股份的有关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锐思股份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锐思股份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锐思股份本次挂牌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锐思股份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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