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4 月
目 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2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3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6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6
六、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8
七、 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21
八、 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1
九、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及约束措施......24
十、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27
十一、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7
十二、 结论性意见......28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指 杨晓宏
公众公司、润晶科技 指 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沃德投资 指 东营市沃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威臣投资 指 东营市威臣能源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新润投资 指 东营新润投资有限公司
派克斯 指 东营市派克斯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博鼎信息 指 东营市博鼎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谛达威 指 东营市谛达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盛特威 指 东营市盛特威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海源投资 指 东营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科控股 指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新泽投资 指 东营新泽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 指 收购人与新润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诺律意见(2020)第【9】号
致: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润晶科技的委托,就收购人通过与新润投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方式取得海源投资的控制权,从而间接实现对润晶科技的收购而编制的《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收购人向本所律师作出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提供的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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