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关于拟新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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