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5
证券代码:837245 证券简称:卓思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建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龚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俊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洁英、牛东腾、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 12 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电子及光伏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生产区硅烷加载实验室(EPC)总承包项目》。
2017 年 8 月 29 日,原被告根据项目现场采购申请单 TBD 待定变
更通知单,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并签署《电子及光伏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生产区硅烷加载实验室(EPC)总承包项目补充协议》。
2017 年 12 月 26 日,被告要求原告完成硅烷实验室 PCV 阀安装
及气架氦检项目额外工作,并出具《现场指令单》。
2018 年 6 月 23 日,被告根据硅烷实验室采购订单变更通知,
要求增补供货,并签署《电子及光伏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生产区硅烷加载实验室(EPC)总承包项目补充协议》。
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全面履行了合同内容,被告已将合同所涉工程验收并使用。
上述三份合同总标的为 5433335.65 元,现场指令单的标的原告
主张 104500 元,被告主张 2942.38 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4062000
元,其余工程款被告再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合同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219,902.09(壹佰贰拾壹万玖仟
玖佰零贰元玖分)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1,219,902.09 为本金,
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 2018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请
求法院予以退还。
依据:
1.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 年 7 月 31 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目前法院在走流程中,原告和被告尚未取得。
1,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31 日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判决结
果如下:
2019 年 7 月 31 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上海卓思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89,944.47 万元(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之前电汇形式支付 60 万;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的承兑形式支付 489,944.47 万元。
二、 如被告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所有款项及未付款金额为本金从原合同应付款日期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赔偿原告诉讼费 7890 元、差旅费 5000 元。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5780 元,减半收取 7890 元,由原告上海卓思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调解协议,尽快催收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
2,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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