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4
证券代码:837245 证券简称:卓思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建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龚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新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韬涛、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9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通风自控设备供货安装采购合同>>,合同工程名称: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通排风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总金额5,300,000元。
在2014年6月20日到2015年9月6日期间,(1)上海卓思分为两次,将总合同金额5,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开给华汇通,华汇通公司已经将发票抵扣做账。;(2)上海卓思已经按照<<通风自控设备供货安装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得到华汇通公司确认及验收,且华汇通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在2015年9月6日,双方盖章签署了《项目调试验收单》;(3)华汇通向上海卓思分为4次,累计支付3,351,000元,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约定,还须向上海卓思支付1,949,000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华汇通公司向上海卓思支付采购货款1,949,000元;
2,华汇通公司向上海卓思支付利息,以第1项请求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4日起算,算至
华汇通公司全部偿还货款之日;
3, 诉讼费由华汇通公司承担。
依据:
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年1月29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1,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年1月29日,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94万元(于2019年5月1日之前支付50万;于2019年8月1日之前支付50万元;与2019年11月1日之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支付44万元。
二、如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并恢复原债权数额,原债权金额为1949000元及利息(以194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法院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1171元,由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6(已缴纳)元,由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85元(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卓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调解协议,尽快催收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欠款。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
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3,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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