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龙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建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王丽红,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8 年 1 月 16 日,原告龙游天下公司与被告中青公司签订《旅游产品
及服务供应商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西北线路供应商,服务期限自
公告编号:2020-004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结算要求为双方对账完成后,原告
及时将合法、正规、有效的收款凭证(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在结算日及时结算款项,具体按照中青国际分销平台请款流程操作请款。
2、2018 年 12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双
方经友好协商,就《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及还款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一、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被告共欠原告旅游款 119510.82
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二、被告归还原告旅游款共计 119510.82 元,分两次支付:
第一笔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83657.58 元;第二笔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前支
付 35853.24 元。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原被告双方公司公章。
3、2019 年 4 月 25 日,因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
再次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主要约定:“一、双方确认:截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被告共欠原告旅游款 121094.82 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二、甲乙双方 2018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变更为:2019 年 4 月 25 日支付
15000 元;2019 年 5 月-2019 年 10 月,期间共计 6 个月,每月 25 号支付 15000
元;2019 年 11 月 25 日支付 16094.82 元;以上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顺延至工作
日进行支付。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原被告双方公司公章。
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 38000 元,尚余旅游款 83094.82 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旅游款 83094.82 元及利息(以 83094.82 元为基数,
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2019)豫 0105 民初 28930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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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旅游款 83094.82 元及利息(利息以
83094.82 元为基数、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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